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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陷阱专蒙职场菜鸟
2014年11月6日 17:11    互联网   浏览次数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 职场求职者 用人单位
 

    秋季招聘已陆续展开,求职者由于求职心切,缺乏职场自我保护意识,落入职场陷阱也很自然。职业顾问提醒求职者应聘时加强防范,谨防掉入“陷阱”。

陷阱1

    试用期无故延长 工资减半

    来自承德的王韵,经过面试、笔试后,被某电器公司录用。按公司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六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600元,试用合格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每月工资3200元。一位老员工私下提醒王韵:六个月后,公司很少与新员工签订一年固定期合同,基本上一过试用期,就会马上找理由辞退,再重新招聘新人。

    王韵找到公司,提出签订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而公司告知: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公司与他只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该公司与王韵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约定六个月试用期,应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80%。电器公司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王韵可以到电器公司所在区县劳动监察大队予以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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