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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2021年6月28日 17:18      浏览次数   关键字:
 
【案情简介】
小李于2019年10月入职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岗位为客户服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考勤记录和OA系统显示,小李2020年10月1日、2日和2021年2月15日存在加班。小李2020年10月份实发工资5747.3元,包含“节假日加班费”579.3元, 2021年2月份实发工资5314.45元,包含“加班工资”651.7元。

2021年3月22日,小李向信息技术公司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现通知贵司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小李离职。  2021年4月26,小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信息技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050元。庭审时,小李明确表示,其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信息技术公司克扣其加班工资。小李认为,加班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克扣加班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

经审理,仲裁委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从此条第(四)款可以看出,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信息技术公司按时发放小李的工资,小李亦予认可,对于小李2020年10月1日、2日及2021年2月15日的节假日加班,信息技术公司也在相应月份向其发放了加班费,双方只是在加班时长和加班费金额上有争议,信息技术公司并不存在拒不支付小李加班工资的情形。故对于小李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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