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2004年3月10日晚,下班途中,我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倒,造成左下肢粉碎性骨折,到医院后做了截肢手术。车祸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至今未抓获凶手。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请问,我能要求单位给我支付工伤待遇吗?
刘宋宋
刘宋宋你好: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你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且不负事故责任,因此,你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首先追究肇事者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者逃逸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你单位未给你办理工伤保险,故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可依法提出自己的赔偿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