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 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 ” 属于违法。
《就业促进法》第 27 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签了也无效。
2 、招聘启事写 “ 男性优先 ”“ 不招女性 ” 涉嫌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 27 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 62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可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三期 ” 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4 、 “ 未婚先孕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吗?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雇。
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政策并未规定 “ 未婚先孕 ” 违法,只是规定 “ 未婚生育 ” 违法。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用人单位以女职工 “ 未婚先孕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解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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