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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别踩到税收临界点
2011年1月6日 11:39    《理财周刊》   浏览次数   关键字:年终奖;税收
 

  “听说今年的年终奖金会涨呢!”年底将至,办公室“包打听”媛媛不知从哪里听到了这样的消息,一传十,十传百,整个办公室好似阳光普照,“没想到老板还会加薪啊,看样子今年可以多拿点了。”大家都为这个好消息激动不已。

  不过,小飞倒是出奇地冷静,“你们可别高兴得太早,年终奖涨了,税收也会跟着涨,到时候没准拿得更少呢!”小飞一盆冷水浇下来,听得大家一头雾水。“税前年终奖金高了,税后怎么可能反而少了呢?”大家疑惑不解。

  这年终奖金的缴税究竟有什么门道?是怎么计算的呢?

  小心年终奖“临界点”陷阱

  一般来说,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

  = 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按等级划分(参见附表),由全年一次性奖金÷12后得到的商数来确定。

  附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例如,媛媛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分摊至12个月后所得的数额为2000元,这样就正好适用附表中第二档10%的税率计算,税收为24000×10%-25=2375元,实际到手21625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个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比2000元(费用扣除额)低,那么年终奖金需要先减去两者之间的差,再分摊至12个月后以适用税率计算。例如,小杰的年终奖金为10000元,可他的当月收入只有1800元,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1800)= 9800元,除以12后得到816.67元,因此需按10%税率缴税,税收为9800×10%-25=955元。

  现在,我们假设媛媛的年终奖金上涨至25000元,比原本的24000元增加1000元,分摊至12个月后所得的数额为2083.33元,因此适用15%的税率计算,税收为25000×15%-125=3625元。

  相比前后两种情况下,增加年终奖后,媛媛需要缴纳的税收足足高了1250元(3625-2375=1250)。这样一来,表面上看她的年终奖金比过去增加了,可实际到手的只有21375元,反而变少了!

  其实,这正是因为在年终奖缴税时,存在一个神奇的“临界点”。哪怕只比临界点高出1元,由于适用税率的上升,税收也会相应增加,也就出现了税前年终奖金增加,税后反而减少的“倒差”现象,实在让人有些郁闷。

  除24000元以外,其余临界点还包括6000元、60000元、240000元、480000元、720000元等等。数额越高,可能出现的“倒差”现象也就越明显。以48000元与48001元为例,仅仅相差1元年终奖,缴纳的税收可以相差22000.3元,这样的结果实在叫人目瞪口呆。可见,年终奖上涨固然是好事,可先算清税收多少才能让人真正开心。

  月收入不会“倒差”

  那么,在月收入方面,是否也会因为税收级距的差异,产生“倒差”的情况呢?我们不妨试着算一下。

  假设丁丁的月收入为4000元(已扣除必要的社保、公积金费用),那么按照工资、薪金缴税方法,需先扣减2000元的费用扣除数,再确认税收比率。从附表中我们得到,丁丁应缴纳的税收=(4000-2000)×10%-25=175元。

  如果丁丁的月收入上涨至4001元(已扣除必要的社保、公积金费用),那么在减去2000元费用扣除数后我们发现,税收比率上升至15%了。他应缴纳的税收=(4001-2000)×15%-125=175.15元。虽然比之前的税收高了0.15元,但与工资上涨的1元相比,还是较少的,并没有出现倒差的状况。

  而当丁丁的月收入为7000元、7001元时,税收分别为625元、625.2元,同样没有出现“倒差”。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实际上,尽管表面看来每月工资、薪金在计算税收时,只用了一个税率,但本质上是采用分档累加的计税方式。只不过为了计算的方便,引入了“速算扣除数”,以便计算者只用一个税率就能算出税收金额。我们不妨还原最原始的计税方法,一看究竟。

  例如,2001元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应该分三个档次分别计算后相加得到,等于500×5%+1500×10%+1×15%。我们将这个算式变形一下,可以得500×(15%-10%)+1500×(15%-5%)+1×15%,进一步提取公因数15%后得到,(500+1500+1)×15% -(500×10%+1500×5%),从而变形为2001×15% - 125的形式。

  由此我们发现,速算扣除数125是通过分级计税后数学变形而来的,而当工资、薪金收入跨档上涨时,只是超额部分的税率增加了,并不影响之前的税收多少。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从5000元跨越至5001元时,实际上只有1元的部分增加了20%的税收,而之前5000元的税收不变。因此,随着工资、薪金收入的上升,税收也只会慢慢增加,不会出现“倒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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