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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签订合同前对职业病要心中有数
2009年8月25日 10:51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   关键字:职业病
 

    今天,全国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监督二处处长汤淳做客“人民议事厅”,就职业病防治话题与网民交流。

    汤淳认为,作为劳动者个人,首先脑子里要有一个基本的法律观念,劳动者要享有知情权。对于我要从事的工作可能给我造成的伤害,我心里要知道。企业为了减轻这种伤害给我提供的保护,包括上哪些设备、设施,包括给我的个人防护用品。企业为了我可能受到的伤害给我的经济待遇,就是说工资上的或者是补贴上的,或者是保健等等。

    第二,职工要知道自己从事的职业病可能造成的后果。现在很多劳动者,特别是一些农民工兄弟,以前从事的是农业,现在走入了工业领域,他对于职业病没有认识,对于从事这项工作将来可能给他造成的后果,一点不知道。

    “30岁以前是以命换钱,30岁以后是以钱换命。”。汤淳说,首先要懂科技知识,其次,对预防的手段,心里要知道。两方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职工要明白维权的手段,要想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要走法律的途径。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过程中,劳动合同的条款中,载明劳动者具体的劳动岗位上、从事的工作可能有什么职业危害,中国现在是卖方市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劳动者没有坚持这一点。政府部门对这方面的监管并不严格。尽管劳动合同法等等都做出了规定,但是监管并不严格。目前劳动合同的文本还是个模式文本,并不能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记者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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