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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职工培训费并非取自个人工资
2009年8月11日 14:57    来源: 羊城晚报   浏览次数   关键字:培训
 

    针对“我国拟提取职工工资1.5%—2.5%作为培训经费”的说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昨天澄清,这是一种误读。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准确表达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是指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培训,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钱。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报道:企业应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1.5%-2.5%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昨天,一些劳动者透过《羊城晚报》反映,应防止一些国企管理者借培训之名公款旅游、出国,建议提高职工监督的积极性。

    征求意见稿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有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工很担心:这岂不是要扣工资了?

    对此,省劳动部门培训就业专家表示,条文逻辑关系很清楚,培训经费是作为企业“成本”来提取的,且税前扣除也是一种优惠鼓励措施,企业不应以此为由随意扣减员工工资。

    据介绍,早在十多年前,我国就已有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的规定,但实际很难执行,条例的突破性意义,就是将其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目前,不少企业缺乏内部培训意识,喜欢直接从市场招聘、“挖角”,而不少劳动者流动性大,接受培训意识也欠缺。这一规定如能实施,对提升劳动力素质和产业竞争力作用很大。

    征求意见稿一公布,也引来很多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有劳动者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但对一线职工及培训内容规定过于笼统。比如,一些国企管理者如借培训之名公款旅游、出国,过去还有些顾忌,今后可能会明目张胆,且经费还因此更有保障。虽然征求意见稿有经费提取、使用等要接受“职工监督”等内容,但难保实际操作变形。建议条例在一线职工及培训项目等作出更明晰的界定,确保培训经费合理使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劳动者认为,现实中职工不一定会主动举报,职能部门监督查处成本也较高。因此,建议处罚违规企业的同时,增加将企业义务与职工利益直接挂钩的内容,提高职工监督积极性。比如,可明确职工参加了技能培训且拿到了证书,企业就要从培训经费中提供补贴,不给就可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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