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及全国考办《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考委办[2002]66号)的精神,日前,市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对我市自学考试和学历文凭考试举办的中医、中药、护理等专业,作如下处理:
1. 自2002年10月31日起,自学考试和学历文凭考试举办的中医专业(专、本科)不再办理新生注册手续。
2. 对在2002年10月31日前,已在我市自学考试和文凭考试中医专业(专、本科)进行注册并取得准考证的考生,给予3年的过渡期,即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安排该专业的考试,也不再办理毕业手续。
3. 按照中医专业对毕业实习的要求,2005年10月自学考试中医专业不再安排考试,只安排实习。文凭考试中医专业2005年1月和7月也不再安排考试,只安排实习。
4. 自学考试中药专业,只允许在职从业人员报考。其报考前应具有药监局出具的资格审核证明。
5. 自学考试护理专业面向在职人员继续开考。护理专业考生资格由市卫生局进行审查把关。
市教育考试院自考办负责人特别提醒今年在民办高校注册的文凭考试中医专业考生,按照国家规定,2002年新生的考试时间截止到2005年底,且2005年全年只安排实习不安排笔试。因此自考办希望参加该专业的考生,切实根据自身的情况科学安排这3年的学业。各民办校也要抓紧教学管理,保证过渡期间的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