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工作,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芜市办〔2009〕1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和对象:符合《意见》第2条从市外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六类人才:
第1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2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国家级专家学者;
第3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部)级专家学者;
第4类: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第5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海外人才;
第6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重大发明专利、能形成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才。
引进人才年龄应符合以下要求:第1、2类人才不受限制;第3、4类人才一般要求在55周岁以下;第5、6类人才一般要求在50周岁以下。
第三条 认定办法:
(一)资格认定:第1、2、3、4类人才及第5类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才,采取资格认定的办法直接认定。
(二)审核评定:对第6类人才及第5类在国外工作取得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海外人才,成立由人事、科技、教育、发改委、经委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学科、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报;
(二)主管部门确认(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申报);
(三)市人事局进行资格认定或组织审核评定。
第五条 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资格认定:
1、申请单位提供所引进人才为院士、国家级专家学者、省(部)级专家学者、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海外硕士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护照)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3、填报《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报表》;
4、市人事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报送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认定手续。
(二)审核评定:
1、引进人才创新创业的相关证明,如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知识产权入股合同或专利及其产业化合作协议、企业研发等重大项目的聘书或协议、该人才在原工作单位的任职证明和有关获奖证明;
2、引进人才个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护照)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4、填报《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报表》;
5、市人事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报送材料后,及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评定。
第六条 经认定为我市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对应标准分别向市、区人事局申请安家费补助。申请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安家费补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申请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3、填报《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安家费补助申报审批表》。
(二)安家费补助发放办法
1、安家费补助分三次补助到位,即初次聘用、一年后、二年后按2 :3 :5比例拨付到位。
2、市、区人事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后,按照市、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办法,向市、区人才办申请并报同级财政局审核,拨付首次20%的安家费补助。
第二次30%、第三次50%的安家费补助,分别于一年后、二年后按上述办法申请拨付。
第七条 经认定为我市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对应标准分别向市、区人事局申请生活补贴。申请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生活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人才个人的银行卡(账)号;
2、申请单位发放给引进人才逐月的工资表复印件;
3、填报《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生活补贴申报审批表》。
(二)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1、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每半年审核发放,即每年5月中旬审核发放上半年生活补贴,每年11月中旬审核发放下半年生活补贴。
2、市、区人事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后,按照市、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办法,向市、区人才办申请并报同级财政局审核,拨付上半年(或下半年)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 资金来源。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享受的安家费补助、生活补贴资金,从市、区两级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芜政〔2009〕50号)文件规定分级承担,接受市、区财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政策待遇,并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