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引导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实现开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六安开发区发展阶段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开发区财政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兑现本《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专项资金2012年安排1000万元,以后年度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递增。
2、凡在六安开发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工业企业上规模
3、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的奖励。
4、打造龙头骨干企业。对工业企业首次当年产值达5亿元、10亿元、15亿元和20亿元以上且上缴税收不低于年产值1‰的,分别给予企业法人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5、鼓励工业纳税大户,实行分级累进奖励:对当年上缴税收300—500万元部分的,按1%进行奖励;超50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1.2%进行奖励。对市区划转企业,在扣除划转基数后予以兑现。
6、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加大技改投入。对完成投资协议约定建设内容后追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按新增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其中对企业当年新购置的、经鉴定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先进装备、工艺等技术改造投资,按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对龙头企业自主引进产业链配套项目的,按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兑现奖励。
7、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视企业经营业绩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奖励。
8、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引进的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生物、新科技、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等8大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总额的4%予以贷款贴息或补助,大力扶持新兴产业快速成长。
9、鼓励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兴建多层厂房。对利用空余土地新建扩建二层厂房的,按5元/m2奖励,三层及其以上的,按10元/m2予以奖励。
10、鼓励外贸企业出口创汇。对当年实现外贸进出口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
11、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当年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授权的,按授权数量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和1万元的奖励。
12、对工业企业当年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13、对工业企业当年通过AAA级重合同、守信用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14、对当年获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并已投入生产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15、实施品牌战略。对区内工业企业产品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产品,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16、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并投入运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上述机构并有科研实绩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17、对当年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18、对完成市、区下达节能指标,或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19、对日耗电1万度以上的重点监控企业,当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同比下降10%以上的,视情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五、其他鼓励扶持政策
20、鼓励域内外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开发区企业支持力度,对当年贷款投放总量1亿元以上且位列前三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以年纳税额的2%为参照予以奖励。
21、鼓励省内外知名企业总部落户开发区。对2012年后新落户的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且年度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2、鼓励引进高端紧缺人才。对企业2012年后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且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生活补贴,优先支持所承担项目申报科研专项经费。
六、附则
23、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组,管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经贸发展局、财政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办、安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发展局。
24、申请奖励或补助、贴息的企业,须在次年元月15日前向经贸发展局提交相关获奖(贴息)事项证明材料,经贸发展局受理、初审并报领导组同意后,在10日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的经财政局审核、分管领导审签,报管委审批兑现。
25、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六安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