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社局(社会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点帮扶企业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企业两项社会保险费率、实施重点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帮扶企业的认定
重点帮扶企业认定范围包括:2012年省、市认定的困难企业(由省、市支付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企业,下同),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上述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劳动关系和谐、没有发生重大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参保职工50人以上。除2012年省、市认定的困难企业外,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向市人社局申请重点帮扶企业认定,逾期不予受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对受理申请企业以及2012年省、市认定的困难企业,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市重点帮扶企业。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办理程序。
2012年未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申请认定重点帮扶企业须在2013年6月17日至7月17日内,向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分中心二楼失业保险窗口申报(联系电话:2354169)。
(二)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劳动用工登记证》复印件;
3、不裁员承诺书(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
4、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
5、近期工资支付凭证;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市人社、财政、经信、税务等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允许重点帮扶企业在2013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组织落实重点帮扶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缓缴期限及险种根据重点帮扶企业缴费能力确定,五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核准缓缴企业要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核准缓缴期内不收滞纳金。对前期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没有按协议约定及时补缴费用的,不得享受本轮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须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需要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市重点帮扶企业,需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审核批准。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办理程序。
1、经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联系电话:2354595)。
2、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提出缓缴处理意见,报市人社局商市财政、税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劳动用工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明细表;
4、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款书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和本季度3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复印件;
7、市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