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记者从市人大获悉,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6日批准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这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学校聘用教师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聘任制。学校按照业绩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学校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公办学校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民办学校由举办者依法确定。
另外,教师宣誓制度首次写入《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