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自2012年度起,我省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万元,比去年增加了6.8万元,医疗保障水平持续提高。 在30万元支付限额的省直医疗保险基金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8.2万元,医疗救助金支付限额为21.8万元。省直医疗救助基金政策范围内各段支付比例调整为:0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在职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退休人员、在职工龄满30年人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10万元至21.8万元部分,个人支付比例减半,即在职职工个人支付5%,退休人员、在职工龄满30年人员个人支付2.5%。
在此之前,2007年度至2011年度期间,我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3.2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8.2万元,医疗救助金支付限额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