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政办〔2012〕4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孔雀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孔雀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蚌埠市“孔雀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蚌埠市“孔雀计划”的若干意见》(蚌政〔2012〕11号)精神,吸引和鼓励在外蚌埠籍企业家、科技工作者、务工人员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对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政策上给优惠、经济上给待遇、政治上给地位。
第二章蚌埠籍企业家返乡回蚌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蚌埠籍企业家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返乡回蚌创办、领办各类企业,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章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放宽准入条件。积极引导和支持蚌埠籍企业家进入我市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行业创业就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第五条降低工商登记门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蚌埠籍企业家设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按3万元执行;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只需缴纳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降至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降至10万元,但需一次足额缴纳。(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第六条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把蚌埠籍企业家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地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第七条市、县(区)财政设立创业扶持基金。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引导、国家和省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以及创业表彰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八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蚌埠籍企业家返乡回蚌创办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年奖励50%。由企业税收缴入地财政兑现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九条实行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蚌埠籍企业家返乡回蚌创办或领办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贴息期限为2年。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落实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返乡创业企业按规定对职工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按每人500-3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招收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第十一条设立企业人才培训补贴专项经费。返乡回蚌创业企业通过技校、职业院校定向培养技能人才的,按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职业院校1000-3000元不等的人才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蚌埠籍科技型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蚌埠籍科技型人才是指:蚌埠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专业人才,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就业的,适用本章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放宽知识产权等出资比例限制。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外,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蚌埠籍科技型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可以用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前提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第十四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蚌埠籍科技型人才返乡回蚌创办、领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人才,年收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纳税信用记录良好、为本企业职工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对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为返乡回蚌科技型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损失的,给予风险损失额1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第十六条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返乡回蚌科技型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实施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和科级领导职数,用于公开招聘国家重点大学(“985”、“211”工程大学)硕士以上学位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编办、市人社局)
第十八条鼓励符合条件的返乡回蚌科技型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政策参加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试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第四章蚌埠籍高技能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蚌埠籍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就业的,适用本章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蚌埠籍高技能人才利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过渡性创业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第二十一条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各级工商部门对手续合法、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当场不能办理的,限时做好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第二十二条支持入园创业。蚌埠籍高技能人才在农民工创业园、城镇就业创业园创办的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享受所在园区各类优惠政策。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扶持出园企业。对孵化期满的出园企业,以出园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为基数,给予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二十四条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蚌埠籍高技能人才返乡回蚌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诚实守信、生产经营前景好的项目,期满后可再申请一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第五章其他在外蚌埠籍就业人员返乡回蚌
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蚌埠籍企业家、科技型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外的蚌埠籍人员返乡回蚌创业就业的,适用本章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享受创业扶持经费补贴。在外蚌埠籍人员返乡回蚌自主创业,带动30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经费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支持入园创业。蚌埠籍就业人员在大学生、留学人员、农民工等创业园创办的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享受所在园区各类优惠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孵化期满出园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二十八条落实创业培训扶持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蚌埠籍人员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等服务,按每人100-1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公布免费求职登记电话,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蚌埠籍人员,在1周内提供2个以上岗位供其选择,并协调用工单位给予适当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减免3年的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第三十条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报告,为劳动者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用工信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形式,为返乡回蚌企业招聘和劳动者求职牵线搭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蚌埠籍人员,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就读我市职业院校的本市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市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与本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六章建立蚌埠籍人员返乡回蚌“绿色通道”
第三十二条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蚌埠籍人员返乡回蚌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市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外出招商引资等渠道,积极宣传“孔雀计划”,吸引更多在外蚌埠籍人员返乡回蚌创业就业。
第三十三条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与园区、企业等联系,广泛收集人力资源需求和招聘信息,实现市、县(区)、乡(镇)信息资源共享,由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面向全国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市、县(区)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提供户口迁移、相关证照申领等全方位服务,做到“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第三十五条为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配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原身份渠道优先推荐就业岗位,积极提供就业服务。随迁配偶为我市紧缺的科技型、高技能人才的,同时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办)
第三十六条方便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入学。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其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入园)同等待遇,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区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第三十七条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住房优惠政策,每年预留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住房周转。我市建造的人才公寓可按照规定定向配售给科技型、高技能返乡回蚌人员自住。(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经费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第三十九条放宽户口准入条件。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引进的各类人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登记为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积极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第四十条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为需要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的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相应减免部分律师代理费或公证服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第四十一条加大表彰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优秀返乡创业就业人员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评选一批创业就业先进典型,并择优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就业之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蚌埠籍人员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返乡创业有功、回蚌就业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二条提高政治待遇。积极培养吸收返乡回蚌创业就业的先进典型加入党团组织,优先推荐评先评优,增强他们的政治荣誉感。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统一身份认定。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由市、县人力资源交流服务机构依据其户口、身份证、学历(技能等级)证书、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证等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十四条实施目标管理。将“孔雀计划”并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工作体系,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加强督查,奖优罚劣,强化落实。各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中的优惠政策与本市其他优惠政策同类型的,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返乡回蚌人员可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四十六条非蚌埠籍企业家、科技工作者来我市创办、领办企业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