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开体制“壁垒”,让人才利利索索地自由来去。省人事厅近日公布实施的《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在全省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打通了关隘。
谁能“柔性流动”?
所谓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来去自由的人才流动方式。
《规定》提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都可以“柔性流动”到山东。
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柔性流动人才(不含外国籍及台港澳地区来我省投资、工作和就业的人员)来山东工作、创业,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凭双方签订的契约文本及本人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人才聘用证》或《山东省海外人才聘用证》,然后凭聘用证到县(市、区)公安部门办理《山东省人才居住证》,在购房、购车、子女就读、开办企业、商务出国(境)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可参加当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持《山东省海外人才聘用证》,本人、配偶及子女可享受一次签证、多次出入境等便利,可入住为海外留学人才提供的周转房或政府出资建造的海外留学人才公寓。
柔性流动人才中的紧缺急需人才愿意调入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城市人口控制指标的限制;配偶、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可随调随迁,不收取城市增容费;配偶、子女自行联系工作单位有困难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帮助联系、推荐工作单位。柔性流动人才中愿意到我省落户的,可直接凭《山东省人才居住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流动”没有后顾之忧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和柔性流动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各方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为柔性流动人才提供有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相应商业险种组合的人才保险,用以养老、医疗、意外保险等各种保障。保险数额与人才业绩紧密挂钩,保证各类人才在履行合同后成为保险收益人。人才组合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人才组合保险费支出经核准,可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