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兰州交通大学的一名教师因患癌症被校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6年8月14日离开了这个世界。这件事不禁让身处一线的劳动者赶到不安,我们的权益怎么维护?难道生病了就要被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肯定和一个疑问。一个肯定:企业可以解除与患病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个疑问:什么是医疗期满?
医疗期就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另外,《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综合上述2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2点:
1)医疗期的长度不同,一般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
2)在这个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与患病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可以看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者合同,但是必须满足医疗期满的两个条件,对于企业私自解除的劳动者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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