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对于大多数在岗工作人员来说应该不陌生,那么在大多数在岗人看来很平常的调岗真的合乎劳动法吗?劳动合同法对岗位变动做出了如下解释:
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调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调动何种岗位不能完全由用人单位决定
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理性和人道地对待员工。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此种调岗应属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支付补偿的行为并不能使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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