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职工如何“带薪”,《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 天)进行折算。
虽说实施办法并未说明工资收入是指 “ 基本工资 ” 还是按办法剔除加班工资后的 “ 全部收入 ”,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上, “ 工资收入 ” 采用的是国家统计局的 “ 工资总额 ” 的计算原则,即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亦即,今后带薪年假不能只发 “ 基本工资 ”, 而应按此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含加班费)来算。
那么,有人会顾虑,享受带薪年假,会不会冲掉了探亲假?办法明确,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同时,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同时,办法还明确,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度内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出现这四种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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