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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跳槽劳动者应避免的雷区
2013年12月18日 14:22    互联网   浏览次数   关键字:劳动维权 年底跳槽攻略
 

  临近年底,不少企业的人才争夺拉锯战已经打响,纷纷招兵买马、“囤才过冬”,而不少劳动者也抱着“骑驴找马”的心态,四处打探,想为自己找好下家,再辞上家。殊不知,这其中有很多“法律雷区”。

  小张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职员,因公司在金融风暴中经济效益不好,工资待遇低,小张觉得继续在该公司没有发展前途,一直在策划跳槽。不久,小张与另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联系好准备去上班。网络科技公司要求其出具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小陈称已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原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正在交涉。网络科技公司出于对小张的信任,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张对劳动法律有过了解,知道原房地产公司拖欠工资存在违法情形,于是在与网络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向房地产公司以书面形式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小张与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小张索要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小张的做法踏入了很多劳动者都会触及的“法律雷区”,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劳动法体制,一个劳动者只能有单一的劳动关系,可以存在兼职关系但不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小张在未与原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就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以行为的方式表明其提出解除原劳动关系。其后小张再次主张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并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已不具备法定行使条件。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主张劳动者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后,再与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样既能获得原单位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也不会存在新单位以其存在欺诈行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赔偿的法律风险。

  小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现经济困难时,也应当按照前述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离职,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及离职手续,“有始有终”地离开原公司。

  律合法律专家提醒各位劳动者平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点阅读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那么在跳槽的时候就不用发生劳资纠纷,并且惹上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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