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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获补偿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年3月23日 14:32    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关键字:
 

    网友疑问:

    去年元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上个月底,公司提出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付给我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近日我去领款时,却被告知要扣除个人所得税。请问,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交应怎样计算

    律师解答: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当经济补偿金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你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符合纳税的情形,依法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原单位代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指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你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此规定计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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