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怀孕的行为侵犯了个人的人身权,是违法的,因此这种条款应属无效。
妇女在劳动期间怀孕的权利是与妇女人身不可分离的绝对权利。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也当然保护妇女在劳动期间正常怀孕的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 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耍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据此,该旅行社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 3条第2款还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o"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 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据此,该旅行社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期间不得怀孕,否则合同自行解除”的条款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该条款应属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关于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条款的效力。因此,单位不仅无权干涉个人的生育行为,相反还应当履行合同其他合法条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生育妇女特殊保护的规定。所以,该旅行社与个人约定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 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确认合同无效。因此,个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该劳动合同条款因违法而无效。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人才招聘资讯访问 阜阳人才招聘网:http://fuyang.goodjob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