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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限如何应对?
2014年12月30日 15:58    互联网   浏览次数   关键字:随意约定试用期限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合肥人才网
 

    当前,用人单位 “ 滥用 ” 试用期的现象还是很多。很多用人单位会不分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就约定试用期,或者有些用人单位巧立名目以各种方式设立试用期。

    其实,许多工作岗位都没设立试用期的必要,如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等,这些工作岗位技术含量不高或者是纯力气活,如果此时用人单位还要约定三五个月的试用期,那便是属于滥用试用期的情形。究其原因,大多用人单位都是考虑到试用期内可以支付劳动者较低的劳动报酬,从而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还有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延长试用期,届时可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用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其实这种想法或者做法,都是错误的。那么,原本就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工作中碰到这种随意约定试用期的老板,究竟该怎么办呢?

    对于用人单位设置的一些陷阱求职者需要警惕。实践中,劳动合同大都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定好的,因此,您在签下自己的大名之前,一定要万分仔细。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明是有试用期的,那么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口头约定是无效的。如果既约定了试用期,又同时约定了试岗期、适应期或者实习期的,劳动者一定要记住,这是属于重复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是不合法的,该条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删除。其次,如果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在 3 年以内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超过这个期限的您应当提出来。最后,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不是劳动合同。实践当中,许多用人单位会让您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并宣称,试用期届满后,双方满意的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其实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这时您可以要求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限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求职者在日常生活中要多了解这方面法律知识,必要的时候要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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