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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劳动合同法引出的争议
2008年2月22日 15: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次数   关键字:法规
 

    《劳动合同法》在1月1日实施的前后几个月里,企业和专家都作出了许多反应,产生了不少激烈的争议,一些企业也在尽量规避新法的实施。到底应该怎样看待《劳动合同法》引出的争议?我们搜集了社会各方面的观点和分析,仅供读者参考。

    企业规避新法实施

    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马上就有了反映。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在规避新法的实施。

    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名员工自愿离职,这一事件立刻引起大众哗然。

    而在此前后,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而出现劝说辞退、大量裁员等类似行为的企业还有很多。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沃尔玛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上海、莆田、东莞4个采购中心突然裁员逾1200名;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而事实上大多数人都在元旦前拿到了新合同;此外家乐福中国、LG、三星电子、中国联通等企业均被报道有类似的行为。

    同时,外商撤资减产的情况也增多,比如日本的奥林巴斯在中国雇有11300名中国工人,而他们决定将在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将本打算投入中国大量资金转投越南;甚至103家韩资企业“无故撤离”山东,截至1月底,竟然有500多家台资企业搬离广东东莞等等。尽管外商撤资的原因很多,但不能不说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完全没有关系。

    社会对新法有不同看法

    一些经济学家都担心,《劳动合同法》人为干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约,必然会加大企业用工成本,将导致企业倒闭或者裁员,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无法承受用工成本急剧上升,将迫使一些利润微薄的企业倒闭或者撤离中国。

    有的经济学家还提出,《劳动合同法》应该缓行;有的还表示,要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

    专家解说:对新法的非议是站不住的

    关于由于固定合同的规定而导致的企业辞退工人的问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指出,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制的,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情形,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上述规定说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能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和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没有很大差别。它与我们国家“大锅饭”时代的“铁饭碗”有本质的区别。

    针对认为许多外企撤资减产、企业辞退工人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的观点,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世诚在2008年1月27日召开的劳动合同法权威论坛上指出,其实《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只有违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将大幅度提高,对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不大。据他介绍,越南的劳动法比中国的劳动法严格得多。印度的法律规定也很严格,甚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者的工资要付投资所在国的工资水平,这就是说美国人到印度投资,就要付给印度工人美国人的工资水平。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也表示,我们的法律在国际上相对是松的,《劳动合同法》所有的内容都不是中国独创的,法律并没有超出中国现有的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不用说和发达国家比较,就是和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劳动法律规制仍然松得多。

    常凯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是慎重的,法律本身是严谨的,它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在相当程度上考虑了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需求,有助于提高我国国家竞争力。

    网友之声

    应该进行大检查,对违法行为应该进行严肃处理。

    一些企业家们说什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增加失业率。这纯属企业在为反对劳动合同法找借口。

    劳动法并非十全十美,关键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新劳动法只是在满足那些最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坚决支持新的劳动法。

    从长远看,就业者由于受到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收入提高且对未来有了稳定的预期,必然会增加消费,从而拉动经济增长,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机会,也必然会产生更多的工作岗位。

    要加紧完善工会组织,说来说去最终还是体制问题,为普通劳动者服务的体制不健全。

    有人质疑《劳动合同法》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当年也有不少人认为治理超载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这样那样的不利影响。但是,车辆能载重多少,道路能承受多少,这本身是个科学规律。劳动保护也是这个道理。《劳动合同法》所要保障的都是员工最基本的权利,合法用工的企业,本来就应达到这样的要求。

    不要担心会有更多的人失业,社会的用工总量是一定的,办企业不能不用工。所以我们只要认真坚决地贯彻《劳动合同法》,所有企业就只能依法用工,给劳动者应有的权利。(摘自新华网)

    [大家谈] 平心而论

    《劳动合同法》通篇体现了立法者对劳资平等的精心呵护之情,充分考量现实国情。但却被一些人片面理解为袒护员工。如国内某知名的企业家就说,《劳动合同法》太注意照顾现有企业里面员工的利益,并认为这样实际上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毋庸置疑,这位企业家的看法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曲解,比如错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作“永久劳动合同”,也包含着心中的那种对劳动者权益的傲慢与偏见。事实上,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确实有偏袒员工一方之嫌的话,那只能说明过去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劳动者权益关注得还不够。

    从这个角度看,现在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就是要对过去那种在法律层面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进行纠偏,让劳动者权益理性回归。假如能够站在这种公平的立场来审视劳动合同法,谁也不会做出该法“太注意企业员工利益”的结论的。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巨大财富,凡想做大做强的企业,都应重视人本管理、劳动者权益。当一些企业通过提前解聘、劳务派遣等新招应对新法时,殊不知,他们的美誉度也在直线下降,做大做强的根基也在动摇。这是因为,一个连员工权益都不重视的企业,是很难得到消费者永久信赖和市场青睐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需要劳动执法部门和工会等劳动者权益组织有所作为,比如积极调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劳资纠纷中为劳动者支招并提供组织上的支持。但对企业来说,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成为超一流永续发展的企业,就应该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彻底抛却对员工权益的傲慢与偏见,以积极心态学习法律、执行法律,才能使企业之树常青。(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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